■读者之声
不能忽略行权风险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马钢股份近期发行了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对于这一创新再融资形式,投资者仍感陌生。其实,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将可转债的股性分离出来,扩大了期权的市场溢价,相当于上市公司向行使权证的投资者增发新股。《办法》中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目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且存续期行权价不能修正。”由于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的存续期大都是24个月,相对于普通可转债3-5年的存续期来说,其期限明显偏短。如果发行后股价下跌,行权价不能修正,则存在严重的行权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在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时,作为一个创新品种,分离交易可转债包含大量权证,同样不能忽略行权风险,同时要参考正股的表现,并结合权证交易规则进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特别是从募集到上市大约有半个月的时间,此间正股表现不佳,仍会对认购收益造成冲击和影响。为此需要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进行系统的培训,并就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的相关规则,特别是行权规则进行研究和分析,为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河南 文华)
清欠责任人岂能一退了之
伴随着清欠工作的步步紧逼,有关上市公司清欠工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尤其是证监会此前已明确提出年底无法落实清欠最终方案的上市公司责任人,必须在“要么还债,要么承担法律责任”之间做出选择。因此,对于那些“清欠困难户”公司的董事长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清欠压力越发沉重。但据不完全统计,自今年8月份以来,已有S*ST天发、宝硕股份等11家未清欠公司出现了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高管变更,而新近曝出的占款大户东盛科技的董事长郭家学也有意辞去董事长职务。
针对某些清欠责任人这种临阵脱逃的做法,笔者以为,那些已经退下来的原清欠责任人,不能任其一退了之。
首先,作为有关责任人来说,临阵退出,这不仅会影响公司清欠工作的进程,而且还会增加清欠工作的难度。毕竟对于现任的责任人来说,一些占款的形成过程,现任的责任人会更清楚一些,有的甚至就是其亲自操办的。而这种临阵脱逃的做法,是对清欠工作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甚至是与当前清欠政策的一种“对抗”。
其次,由于证监会规定清欠责任人“要么还债,要么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有关责任人的临阵脱逃显然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为防范有关责任人推卸或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作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之一,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清欠工作未完成之前不得辞职;之二,已经辞职的原清欠责任人,一并列入上市公司清欠组成员之中,一起参与清欠工作;之三,对上市公司占款形成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论其辞职与否,都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湖北 红玲)
开放式基金应有清盘机制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即可成立。第十条规定基金资产净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这个规定显然是极力保护基金的。“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即可成立,低于5000万元要连续20个工作日才需拿出解决方案,这方案也不一定是清盘。按说2亿元成立,低于2亿元就不能再成立。凭基金公司的活动能量和自身能力,维护5000万元的净值还是较容易的。所以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让开放式基金永不退出,没有清盘机制,这也就是直到现在也没有一家开放式基金清盘的原因。这个规定制订在开放式基金启动之前,当时由于开放式基金还没有实践经验,从保护开放基金发行和运行一定成功着想,以较宽松的规定约束开放式基金,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大量发行和运行的成熟,这样的规定应该修改。
现在有的基金管理人面对自己的基金份额不断缩小,不是积极地查找原因,而是怪基金投资人不理性,不成熟,说什么基金业绩不错呀,红也分了,怎么就是赎回呢?有的基金投资人不成熟也有可能,但是赎回到5000万份以下的一定是基金有问题。基金只有用自己的业绩,给投资人带来丰厚的回报才能征服人心。(河北 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