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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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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证券营业部经理
挪用近亿元资金被判9年刑
李京华

 本报记者 李京华

 

 原海通证券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王胜,因被控挪用客户近亿元资金被检方提起公诉。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王胜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退赔人民币5663万余元,发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据介绍,2004年8月至10月间,王胜在担任海通证券中关村大街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私自将郑州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营业部账号内的9800万元转入曹先生个人账户及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4110万元未归还。2005年1月23日,王胜被抓获。

 庭审中,王胜的辩护人认为,该案是典型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罚,而不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追究王胜的刑事责任。王胜作为中关村营业部的经理、负责人,在未经百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决定将百瑞资金取出供曹先生使用,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个人名义。王胜在决定将百瑞资金提供给曹先生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牟取任何私利。王胜的辩护人还说,王胜在决策将百瑞资金交给曹先生使用过程中,在单位内部履行了必要的告知、审核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胜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得到资金所有权人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其他单位存入其公司的9800万元的保证金,供他人或自己使用,数额巨大,且造成亏损人民币566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

 法院还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关键事实,百瑞9800万元资金被挪用是被告人王胜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造成的,且王胜自己实际控制了部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法院对被告人王胜及其辩护人关于王胜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胜控制部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宣判后,被告人王胜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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