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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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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律效力 保障资产安全
周松林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将是我国证券市场十余年来的首部全面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部门规章。

 上证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表示,不能说这一《管理办法》是完全新造了一个登记管理业务体系,它更多地是对现有做法的系统化归纳,同时其地位界于《证券法》和具体的业务规则之间,承上启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为证券市场的安全和效率以及未来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现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则,虽然在《证券法》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主要内容散见于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之内,法律效力层面较低。由于缺乏一个系统权威的部门规章,市场内外各方对一些内容的理解不一致,结算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在实践中也曾引发了不少争议和纠纷,如执法机构对证券质押资产的强制执行、券商挪用客户资产等。

 分析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在总结了十几年来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吸收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成功经验,确定了开户实名制、货银对付、集中登记、分级清算以及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原则,并实行质押品保管库制度,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等。

 比如开户实名制,我国证券市场上一直有类似的规定,但由于规则法律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券商违规为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虚开账户、违规使用他人账户、出借账户、拖拉机账户等。《管理办法》在要求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的同时,还首次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提供查询服务,为证券公司分别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对开立账户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以及对违规活动的处罚。(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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