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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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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风险券商
金融机构市场化破产露端倪
夏丽华 璩立国

 本报记者 夏丽华 璩立国

 

 有关部门人士日前表示,证券公司从风险行政处置到最后通过司法破产退出市场,一套完整的机制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向大会提交的法院工作报告中也强调,破产案件、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等将是今年审判工作的重点。

 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一直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被业界戏称为“计划性”破产。但随着金融机构破产案例的增多,建立更加程序化、市场化、法制化的破产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大鹏的启示

 相比以往,如今管理层对券商破产似乎干脆、果断了许多。今年前后,佳木斯证券、大鹏证券相继宣告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有消息说,五洲证券、甘肃证券、亚洲证券等也即将进入破产,而此前的数年里,只有大连证券破产这一唯一的案例。

 在一些法律专家看来,破产的提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他们认为,“一些券商被关闭一两年了,是破产还是重生没有说法,这种被无限期搁置的状况是不正常的。”造成这种“不正常”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券商破产牵涉的债权债务数量巨大而且关系复杂,此外,公司职工、投资者等利益群体众多、分布广泛,破产清算往往遇到许多困难;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银行、券商等的破产还带有很强的探索性质。

 当然,券商破产也并非完全无法可依。今年年初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以及现行的《破产法》等都有相关的破产条款。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认为,鉴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规当然会更好。

 于是,先逝的大鹏证券等必将为新规探路。比如,在进入司法破产前的行政清算阶段,为避免投资者因破产而面临损失,清算组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以收购的方式进行补偿;为保证经纪业务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因关闭破产受影响,对证券类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予以处置,对经纪业务客户平稳转移;同时,妥善安置公司职工。进入破产程序后,当地政府等要继续维护社会稳定等。

 “重整再生”写入《破产法》

 目前对高风险券商的处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于规模较大、证券业务基础良好,但资本金不足的公司,由国家出资重组。(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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