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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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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风险券商
金融机构市场化破产露端倪

 (上接A01版)二是由地方政府牵头进行重组,具体的方式可以是由重组方收购证券公司资产、向证券公司注资,也可以是新设一家公司承接被重组公司的证券业务,并承担资金缺口。三是对于目前不具备重组条件、需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的,由监管部门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予以关闭,指定优质券商托管其证券营业部,并按照有关收购意见弥补保证金缺口,收购个人债权,最终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

 正在审议的《破产法》草案在业内征求意见时,顾肖荣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建议引入“公司重整”这一法定程序。他举例说,像郑百文一案,通过法院判决将债务缩水,比如缩水30%,这个企业就可能活过来,这是好事情。同时,与破产之后债权人往往只能得到比例极低的偿付率相比,这也是一件好事。“这是针对所有企业破产引入的一个前置程序,当然也包括金融机构。”

 由于这种方式是通过司法形式来实现的,市场化、规范化处置的色彩更加鲜明。他说,这虽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但也是比较有效的途径之一。据悉,审议的草案中已经吸纳了这一建议。

 专门立法探路

 破产是企业运营迫不得已的选择。如上所述,证券公司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相比,还存在维持经纪业务正常进行,弥补保证金缺口等特殊问题。一旦将这些问题带入破产程序,既会面临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还会遇到相应的社会问题。

 目前新的《破产法》还在审议过程中,其中规定了若干新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曾表示,对于金融机构破产中的特殊问题,还需要通过制定特别法,或通过制定专门条例的方式予以规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法院通过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探索对此类主体破产案件中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方式,可以积累经验,为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提供鲜活的实例。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的券商破产处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的破产立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有关金融机构的破产立法并不完全是为破产而设,而是会针对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考虑社会稳定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拯救”无效的情况下,再实施市场化破产。因此,即使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出台了,也不会大规模出现金融机构破产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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