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财富中国 要闻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05年08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寿险业务最低偿付额度将变
毛晓梅

    记者26日获悉,中国保监会日前对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进行了修订,并正在就新标准广泛征求意见。

    修订后,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拟定为以下两项之和:一项是“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50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5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8%”;一项是“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25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2.5%和2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2.5%”。另外,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上述第一项的2倍。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