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华龙集团 编号:临2005—20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日前发现以下未予及时披露的诉讼事项,现对其进行补充披露:
1、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五羊支行就本公司未予按期依约归还银行借款750万元及利息事项对本公司及借款连带保证人英豪科教提出起诉,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75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罚息,英豪科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英豪科教承担受理费。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就重庆新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渝实业)未予按期依约归还银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事项提出起诉,本公司作为新渝实业的借款保证人被同时予以起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请求新渝实业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3、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50%之控股子公司)就本公司向其借款2300万元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提出起诉,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4、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向其借款1500万元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提出起诉,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发布(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中国光大银广州分行五羊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从2003年2月25日起至2004年2月25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从200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逾期利息则从2004年2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四七五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英豪科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89478元由本公司承担,英豪科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发布(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渝实业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04年6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规定计算),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237532元由新渝实业负担,本公司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发布(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返还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04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诉前保全费242230元由本公司负担。
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7日发布(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返还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04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诉前保全费162230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以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将导致本公司本年亏损加大。本公司将积极与各债权人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
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