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信息进行了解和核实(独立董事陈芝久先生因出国在外,未参加本次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5年1-6月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05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祥、潘亚岚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