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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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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〇〇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05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7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5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11人,参加表决的董事10人,董事周复正由于出差美国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高云峰主持,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全体与会董事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了“关于向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意向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由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担保。

    2、全体与会董事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见附件一),该议案需提交二〇〇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全体与会董事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修改内容见附件二),该议案需提交二〇〇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全体与会董事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了《关于将募股项目YAG及CO2系列激光信息标记系统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节省资金用于补充该项目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须提交二〇〇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于公司在募股项目YAG及CO2系列激光信息标记系统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过程中,厉行节约原则,加强工程费用控制、监督和管理;同时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平衡和调节自制与外协的关系,最大限度降低技术风险,整个项目共节省了固定资产投资4,341.94万元,董事会同意将项目节省的投资用于补充该项目的流动资金。详情请见公司2005021号公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募股项目YAG及CO2系列激光信息标记系统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节省资金用于补充该项目流动资金的公告》。

    5、全体与会董事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二〇〇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会议时间:2005年9月1日(星期四)上午9:00-11:30,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内容:

    a、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b、审议《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c、审议《关于将募股项目YAG及CO2系列激光信息标记系统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节省资金用于补充该项目流动资金的议案》。

    (4)、出席会议的对象:

    a、截止8月2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决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a、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b、登记时间及地点:

    登记时间:2005年8月24日至8月26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周末除外)。

    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松坪山工厂区5号路8号

    (6)、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7)、大会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松坪山工厂区5号路8号

    (8)、大会联系电话:0755-86161340

    (9)、大会联系传真:0755-86161327

    (10)、邮政编码:518057

    (11)、联系人:胡殿君。

    附:授权委托书样本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形式表决权: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2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3 关于将募股项目YAG及CO2系列激光信息标记系统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节省资金用于补充该项目流动资金的议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持股数:        股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由于公司已根据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01.6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52.4万元。

    二、原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10701.6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高云峰发行2320.464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1.6833%;向发起人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发行2320.464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1.6833%;向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800.16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4770%;向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640.128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9816%;向大连正源企业有限公司发行640.128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9816%;向深圳市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640.128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9816%;向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行400.08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7385%;向肖虎发行240.048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2431%。

    现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16052.4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高云峰发行2320.4640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1.6833%;向发起人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发行2320.4640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1.6833%;向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800.1600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4770%;向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640.1280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9816%;向大连正源企业有限公司发行640.1280万股、占公司发行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9816%;向深圳市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640.1280万股、占公司发行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9816%;向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行400.0800万股、占公司发行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7385%;向肖虎发行240.0480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2431%。

    三、原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10,701.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8,001.6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2,700万股。

    现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16,052.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2,002.4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4,050万股。

    附件二:根据证监发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进行了修改:

    原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1、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2、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1、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2、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但公司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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