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05-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7月31日
2.召开地点:公司A3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长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均为非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股份75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8.81%。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经对候选人逐项表决,会议选举刘长宽先生、许洪先生、周会平女士、李惠杰先生、孙祥保先生、王占英先生、武热河先生、张德芬女士、康彦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选举赵振先生、王拴红先生、毛文碧先生、张颖毅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同意股份750,000,000股(全部为非社会公众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经对候选人逐项表决,会议选举孙增印先生、张际平先生、孟杰先生、王希柱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同意股份750,000,000股(全部为非社会公众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胜华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袁胜华律师已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法律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