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电力公司原财务处长顾慧娟挪用公款受到法律审判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分析此案之余,反观一向以“监管严格”著称的上市公司,同类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监管,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今年上半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监守自盗”、挪用公司资金的案件多有发生。4月初,吴忠仪表营销部副部长、营销公司经理于锋挪用公款1000多万元,在畏罪潜逃210天后,终于被检察机关抓捕归案;4月上旬,岳阳恒立董事、财务总监刘帮智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初,仪征化纤曝出该公司营销部一名普通财务人员李钟山挪用5000余万元货款,造成近4000万元损失的新闻;6月底,外高桥原财务部经理黎明红因挪用公司2亿多元资金用于炒股,被公安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制度流于形式
李钟山的事情是公司在今年4月末员工业务交接过程中才发现的,此前李钟山盗取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持续了6年之久。如果公司财务监管制度真的健全,为什么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对此毫无察觉?
据报道,在事情暴露之前,李钟山已经在仪化公司营销部财务管理的岗位上连续工作16年。业内专家认为,敏感岗位长期不进行正常的人员轮换,是导致相关人员有机可乘、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公司的“员工业务交接”早些到来,那么几千万元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上述几个案例中,监守自盗的财务人员涉及到不同的层级:既有身为公司高管的财务总监,也有作为中层干部的财务部经理,还有最基层的普通财务工作人员。不同级别的财务人员不约而同地向上市公司的资金伸出罪恶之手,并且纷纷得逞,暴露出一些上市公司财务监管制度的形同虚设。
轻罚难儆效尤
在资本市场犯罪的事后处罚力度上,我国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罪名往往会使当事人受到严厉的惩罚。2004年底,香港上市公司创维数码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而被香港廉政公署传讯,锒铛入狱。值得注意的是,黄宏生本人就是创维数码的控股股东。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在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相关责任人却很少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犯罪成本低廉问题。
同时,证券犯罪侦破慢、处理不及时,也助长了一些财务人员犯罪的侥幸心理。2004年12月,西安人民检察院认定许宗林涉嫌挪用资金罪,应予依法逮捕。而此时,许宗林早已携其从上市公司圈占的巨额资金远遁国外。事实上,许宗林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从1996年起持续了8年之久。法律制裁的滞后,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使后来者跃跃欲试。
业内专家认为,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监管,应当走内部制度建设和外部法律完善并举之路。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管,落实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进行实时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对以身试法者用重典,使相关从业人员对法律制裁产生稳定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