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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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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或担保应增加透明度
钱晓利

    济南  钱晓利

    一些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法人股),从而获得控股权,然后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到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质押贷款。实际上这些公司操作手法是先拿出一部分资金,然后将买到的股权到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结果是它仅付出一些利息,收购股权并没有实际占用其资金,但它轻而易举地控制了一个上市公司。显然,这对一些融资能力较强及企图投机获利的企业具有较大的诱惑力。但是近期以来,频频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由于控制多家上市公司股权,但商业银行不再供应资金后,导致其资金链条断裂。因此,规避这类风险势在必行。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通过收购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权应设置锁定期限。锁定期内大股东(含关联公司联合取得控股权的)不得以持有的控股权对外抵押融资,以防止大股东实际出资不实的情况。即便锁定期满后,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也应上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获得股票质押权的商业银行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对社会披露。事实上,过去有些上市公司之所以频频出现巨额担保的违规事件,除一些上市公司不尽职对外公告外,也与一些商业银行的操作方式有关。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联合银行监管部门要求放贷银行履行公告义务,即商业银行对利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或担保的行为,商业银行也应进行公告,这样从另一个层面上防止上市公司不履行公告义务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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