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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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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损失还能追回吗

    一心编辑:

    我们是股民。2004年5月,通过N公司客户经理唐某,同N公司取得了联系,N公司系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局批准的营业范围是“投资管理(除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外)、投资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于是,我们同N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N公司代理我们从事证券投资,期限为一年半。具体由唐某代表N公司操作,如果有盈余按二八比例分成,如果亏损由N公司补足。因此,我们分别提供了证券账户、交易密码和50万元、120万元资金。N公司代我们购买了大量股票,但合同到期时,经计算亏损了16万元、36万元。请问:我们可否要求N公司赔偿损失?

    陕西 陈彤川

    陈彤川读者:

    你好!从来信中可以看出,你们双方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你们提供了资金、账户和密码,唐某代表N公司进行操作。在签约后,N公司的唐某代表公司对你们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完全履行了合同。从发生的后果和责任判断,这是一起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具体诉讼事宜,我请远牧律师为你们解答如下:

    首先,N公司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批准的公司法人,应当依法认定投资管理资格及合同有效。

    投资管理实际上包括直接的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和间接的他人投资委托管理两种。经了解,审批涉及投资类公司的设立有两种,经营范围是不同的。一是设立投资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直接对外进行证券与实业的投资,同时也可兼营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设立时无须前置审批条件;另一是设立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购并重组顾问及投资咨询,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设立时也无须前置审批条件,但其对外直接投资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两类公司中如果有外资,设立时必须经外经贸委审批,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就N公司而言,其只能是后者。

    其次,投资管理俗称委托理财,其作为投资手段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你们同N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关系,从你们资金的来源、投向和利润分配上看,不可能成为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只是一个自然人对一个法人的投资委托管理,也不涉及到许可经营的问题。而目前涉及许可经营的有:证券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证监会核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财政部核准),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保监会核准),商业银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托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的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核准),国有企业资产的投资管理(国资委核准)。鉴于你们的资金、用途和分配上的合法性,以及N公司有经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双方签订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并无不当,也不违法。

    你们同N公司之间的行为是典型的投资委托管理行为(其所签的协议称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你们是委托方,N公司是受托方。委托方提供资金、账户并委托受托方投资于证券市场,受托方根据其信息、能力和服务,双方之间是一种自愿的、约定的、有偿的意愿表示,也是双方分别对各自利益和风险控制的认定。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你们所签的合同无效。

    第三,在合同中保证收益率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有效性存在争议。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意见认为,保底条款无效,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后果和风险责任。但是我认为,根据《合同法》,保底条款系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这种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更没有影响公序良俗。因此,没有理由可以认为保底条款无效或应当被撤销。如果存在瑕疵或过失的话,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另外,鉴于受托人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如果其中有关条款发生争议,理应根据《合同法》作出有利于非提供方(委托人)的解释。

    对此,N公司理应根据合同对发生的后果和责任分担原则承担责任,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不可抗力因素限制N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故N公司应对你们的亏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果该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你们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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