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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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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应置于监管之下
陆向东

    对于一些试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已将所持股份抵押给银行的情况,笔者认为,虽然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手段,但由于许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经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进了上市公司。在盈利能力很弱,资产负债率明显偏高情况下,再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高企和财务状况恶化。一旦借款运用不当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必然将会通过股权的纽带牵连到上市公司,致使股权被冻结、拍卖等情况发生。而大股东的反复变更,不但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高管人员、企业文化等等的变动,而且将导致试点方案承诺的对价无法兑现。建议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首先,必须将股权质押情况进行公开披露;第二,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具体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相关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尤其应交代清楚当因故出现承诺对价产生支付困难时,由谁承担履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第三,该方案必须向监管部门和流通股股东公示,主动接受监管。  (河北  陆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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