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陈悦
在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有两家上市公司因保荐机构同时为其流通股大股东而受到了市场广泛的关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保荐机构与其保荐的试点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得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持有自己保荐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流通股份,是否会影响其履行保荐职责的公正性及独立性呢?
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作为市场持有较大上市公司流通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之一的券商,担任自己所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保荐机构的状况肯定会多起来。上述两家保荐机构所持的试点公司的流通股份还不算多,如果日后出现券商担任所持重仓股的保荐机构,那么该如何解决应该是管理层重点关注及尽早拿出解决办法的。
为了杜绝保荐机构的公正立场及独立性受到妨碍,避免对其他流通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防范保荐机构与试点公司之间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在《通知》中对这种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细则及条款,来规定保荐机构不得持有相关试点公司的流通股份。也就是说,保荐机构要想赚取试点公司的保荐费用,就只能忍痛在担任保荐机构前就完全不再持有所保荐公司的流通股份。这是保荐机构的义务,也是市场公平博弈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