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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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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
个人购房起算时间明确
郭凤琳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对于“从6月1日起,个人销售所购不足2年的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这项政策涉及的起始时间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三部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这意味着,购买期房的起始日期——签合同或交首付款日期不能算作购房的正式时间。

    根据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不得减免营业税费。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通知》强调,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严把“先税后证”关。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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