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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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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
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将启动
闻召林;夏丽华

    ○启动第二批试点是为了增强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改革方案的适应性,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为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积累经验

    ○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公司不得作为第二批试点公司

    ○试点公司应当聘请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荐机构保荐,同时要聘请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试点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将启动。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准备推荐第二批试点公司的相关材料。

    《通知》称,首批四家上市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平稳推进,为了增强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改革方案的适应性,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为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积累经验,拟进行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三类公司不得作为第二批试点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凡是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就不具备试点资格。

    《通知》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至董事会召开前安排充分时间,通过投资者恳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对外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制定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通知》还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荐机构保荐,保荐机构与其保荐的试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同时要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试点上市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在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前协议各方不得泄漏改革的相关事宜。

    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交推荐材料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通知》全文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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