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局日前通知,2005年4月1日后,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和境外自然人提供的担保,但债务人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
这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还称,外汇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审核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投注差”的有关规定,即该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此外,境外机构履约偿付的外汇均不得结汇。
《通知》还称,2005年4月1日以前,中资银行之外的境内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发放人民币贷款,政策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若已发放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且境外机构已履约,境内金融机构收到的履约外汇不得兑换为人民币,待将来适当时机通过购买人民币营运资金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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