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股票简称:浙大海纳 公告编号:临2005-11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5年2月23三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2005)杭民二初字第52-1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5年2月5日,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以下简称:杭州商行)以本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导致其向本公司发放的贷款(共3000万元)出现风险为由,扣划了本公司在其处的1561万存款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439万元及利息15624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同时要求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5年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本公司及华盛达银行存款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资产的裁定([2005]杭民二初字第52-1号)。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部分房产,同时冻结了华盛达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的银行存款153474.62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
被告1:本公司
被告2: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起因: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与杭州商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066C1102004年借字第00018号),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2005年1月4日,华盛达于杭州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066C1102004年保字第000181号),为本公司向杭州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2月,杭州商行得知本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其向本公司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杭州商行于2005年2月4日收回156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439万元及利息156240元尚未收回。
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39万元,利息156240元(利息暂算至2005年2月4日),此后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2.44计收;要求华盛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费及诉讼费由本公司和华盛达承担。
三、判决情况
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目前,公司正在与杭州商行进行协商,拟尽快归还借款或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担保。公司将根据协商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截止目前,公司未获知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杭州商行进行协商,拟尽快归还借款或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担保。何时归还借款,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将影响公司当期或期后的现金状况。公司将根据协商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状副本。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杭民二初字第52-1号
由于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等原因,该诉讼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对此,公司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