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现将公司系统在华东、华北、华中、南方、
东北和西北电网范围内电厂的上网电价(含税)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电价单位:元/千瓦时
电厂名称 调整后电价 备注
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 0.248 取消超发电价
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 实行竞价
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0.487 超发电价0.295
国电电力桓仁发电厂 0.337 超发电价0.23
国电电力太平哨发电厂 0.337 超发电价0.23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五期) 0.271 取消超发电价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六期) 0.24 取消超发电价
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0.218 取消超发电价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0.3959 取消超发电价
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0.3568 超发电价0.25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0.297 取消超发电价
浙江北仑发电有限公司 0.3868 取消超发电价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0.2333 取消超发电价
注:1.朝阳电厂属于东北地区竞价机组,该竞价机组年度合约电量价格在竞价结果的基础上,加0.022元执行。
2.取消超发电价表示所有电量均执行国家批准的新电价。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此次电价调整,公司平均上网电价有所提高,将使公司销售收入有一定增加。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