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上市公司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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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5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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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水殖称被*ST嘉瑞坑骗
实习记者 吕强

    洞庭水殖(600257)今日公告称,公司为*ST嘉瑞(000156)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5000万元逾期被起诉而涉诉一案,是*ST嘉瑞与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及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共同欺骗担保人、诈骗担保人财产,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前公告显示,2003年7月25日,*ST嘉瑞向浦发银行虹口支行贷款5000万元,洞庭水殖为该笔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了为期一年的担保。2004年7月24日该笔贷款到期,*ST嘉瑞未能按时归还。为此,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嘉瑞新材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和逾期贷款利息;并要求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年9月14日,上海二中院受理此案。

    洞庭水殖当时称,经初查,*ST嘉瑞该笔5000万元贷款未进入该公司财务核算体系,财务报表亦无记载,属账外运行,没有用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要。为此,公司已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以依法维护公司的利益。另外,*ST嘉瑞已于2004年6月18日与浦发银行虹口支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新还旧贷款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ST嘉瑞持有的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10498 万股的股权作为质押。该借款合同公司未予继续提供担保。

    后经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ST嘉瑞应向虹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向虹口支行偿付至2004年7月15日止期内利息159000元,以及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洞庭水殖对*ST嘉瑞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ST嘉瑞追偿。

    洞庭水殖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近日,上海高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洞庭水殖今日公告称,*ST嘉瑞于2003年7月25日向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所贷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全部未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而是分别于同年7月28日、8月1日、8月4日和8月15日由浦发银行虹口支行直接转账给了上海国光瓷业和上海群仪实业,并于转账的当日由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将上述款项再次转给了上海其他企业,致使上述贷款在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及相关人员和*ST嘉瑞的恶意串通之下全部被他人占有,至今无法收回。上述事实已构成刑事犯罪,公司已就本案所涉及的*ST嘉瑞与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及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共同欺骗担保人、诈骗担保人财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并开始刑事侦察。洞庭水殖表示,公司对所有资金及其他财产已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暂不会因为上述判决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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