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05年04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05-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4月20日上午9.00时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宝山宾馆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聂明亮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2人 ,代表股份216,012,9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61%。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2,98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1)以同意216,01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以同意216,01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以同意216,01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以同意216,01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04年末总股本356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红利0.75元(含税)。

    (5)以同意216,01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

    (6)以同意216,01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7)以同意216,01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以同意8,652,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持股数207,360,000股按规定作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有关日常经营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1)以同意12,9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以同意12,9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以同意12,9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以同意12,9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04年末总股本356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红利0.75元(含税)。

    (5)以同意12,9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

    (6)以同意12,9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7)以同意12,9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以同意12,9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有关日常经营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云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有效合规。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