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给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首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说,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但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之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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