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股票简称:浙大海纳 公告编号:临2005-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及本公司自查,目前公司存在如下未披露事项:
一、违规担保事项
(一)情况概述
1、未通过董事会的对外担保事项
序号 被担保人 贷款金额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1 武汉民生 300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洪山区支行 2004.6.18-2005.6.30 连带责任保证
2 南京恒牛 3500万元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公司业务二部 到期日2004.10.29 连带责任保证
3 中油飞天 8000万元 中国银行廊坊分行 2004.5.31-2005.4.30 连带责任保证
4 为珠海溶信、海南皇冠1.46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 2.91亿元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武汉民生全称为武汉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谢维宪。注册资本:美元1000万元。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成品油(仅供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零售经营)、燃气燃油设备、器具的加工、销售;油气码头和储配站及小区管道供气工程的建设和经营;汽车维修服务。汽车零配件的生产、加工、销售、汽车加气服务、(仅限于许可证照的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本公司目前尚无法获知其是否为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将立即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公告。
(2)南京恒牛全称为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陈春亭。注册资本:人民币7685万元。主要经营:通信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受设备);五金交电(不含国家专控商品),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家具,电子计算机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为本公司关联方。
(3)中油飞天全称为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7日,法定代表人邓衍明。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主要经营:对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地质勘察业、能源开发利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制造业、房地产业的投资、通信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纺织品、服装、仪器仪表的批发、零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限经营的项目和商品除外)。本公司目前尚无法获知其是否为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将立即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公告。
(4)珠海溶信全称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叶用权。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经营:批发、零售、纺织品、普通机械、家用电器、农副产品、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服装、百货、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对科技及信息产业、工业、农牧渔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的投资。该公司持有本公司28.44%股权,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5)海南皇冠全称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8日,法定代表人王冰。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主要经营:客房、餐饮服务;保龄球服务;健身服务;水上单车、游艇、游泳、潜水、沙滩娱乐服务;公路客运;酒店管理培训;工艺品、土制产品、水产副食品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开发;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该公司持有本公司24%股权,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3、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2.91亿元担保事项没有履行正常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此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本公司目前正在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56号文的要求,采取积极的清查措施,将查实的违规担保及时进行披露,完善担保审批手续,建立担保审批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担保采取协商解除或在担保到期后不再提供续保的方式,同时加强对外担保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加强担保风险管理,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作为补救措施,公司将设法与被担保方和债权银行协商通过以债务人资产作质押等方式解除担保责任,对于不能解除的担保,公司将要求与被担保方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资产质押以保全公司资产。如果公司因承受连带担保责任遭受损失,公司将寻求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
4、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本公司累计披露对外担保金额为3.49亿元,占本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6.7%。
二、诉讼事项
(一)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诉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南京分行
被告: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等
2、案件起因:2004年7月,原告与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3500万元给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为2004年7月30日至2004年10月29日,月利率为4.62‰。同时与本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为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诉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
被告: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等
2、案件起因:2004年5月31日,原告与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合同约定,原告借给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5年4月30日。同日,原告与本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为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该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借款人未向原告提供每月财务报表,且原告认为被告财务状况恶化故宣布该笔借款提前到期。
3、诉讼请求: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截至2004年12月5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896800元,截至实际还款日的贷款利息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款项;由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因追偿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案件进展:
①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2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②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本公司在浙江浙大网新信息控股有限公司的14.24%股权的查封。
(三)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件有关当事人
申请人:浙江大学企业集团公司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本公司
2、案件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浙江浙大网新信息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
3、申请内容:诉前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4、案件进展:
①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诉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四)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企业集团公司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
2、案件起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公司于2005年2月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①本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②冻结、划拨本公司人民币791032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提供抵押的财产和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五)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企业集团公司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等公司
2、案件起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公司于2005年2月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①本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②冻结、划拨本公司人民币672293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提供抵押的财产和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我公司涉及的未解除诉讼金额计2.61亿元(不含债务人所欠利息),约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6.75%,上述诉讼均是因为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引起。
三、股权质押及冻结事项
(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中的17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8%)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再冻结,期限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05年12月15日。
(二)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中的21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再冻结,期限自2005年4月14日至2006年4月13日。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进一步组织自查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在核查清楚有关情况后,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