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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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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8)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6)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7)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01元,第六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法律法规允许且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基金的费用

    1、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到期期限的债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范围为:央行票据:0—80%,回购0—70%,短期债券0—80%,同业存款/现金比例0—70%。

    2、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3、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银行资产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五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3、基金资产清算组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7、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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