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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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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05一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新增议案和议案变更事项。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05年4月18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3088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徐元祥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出席15人,代表股份140,485,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3 %。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出席2人,代表股份12,362,12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3.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一)关于建设浑江五期工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40,48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362,123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

    3、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建设浑江五期工程。

    (二)关于建设二道江三期工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40,485,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362,123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

    3、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建设二道江三期工程。

    (三)关于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资组建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是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的118,005,000股股份不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2,480,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362,123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

    3、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资组建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四)关于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资组建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是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的118,005,000股股份不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2,460,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1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2,343,123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8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

    3、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资组建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杨继方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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