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宇 深圳报道
民营企业在公司治理模式上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监管还存在一些欠缺,因此需要针对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特征加强立法,以提高其治理水平。日前,金信证券研究所受深交所委托完成的一项研究报告中提出上述建议。
这份题为“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法律政策研究”的报告,从法律角度对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和机制转换进行了分析。
报告认为,民营上市公司在治理模式上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缺乏国有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行政约束机制;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以及其它高管往往采用亲缘化的人事安排,控股股东的权力过大使侵害中小股东行为的概率和严重程度都大大增加;实际控制人往往在上市公司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容易导致一言堂现象;此外,民营上市公司的两种上市方式对公司治理具有不同的影响,直接上市类民营企业的控制权结构较为清晰,主要的治理问题为恶性分红,而买壳上市类民营企业则存在较为严重的“两权分离”现象,这给民营上市公司埋下了巨大的治理隐患,主要体现在买壳成本的存在成为日后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诱因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称。
报告指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监管也还存在一些欠缺,表现为对过分亲缘化的内部治理机制的监管处于空白,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情况披露不足,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以及民事处罚力度尚弱,相关行政以及司法机构的执行权力受限以及停牌制度未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鉴于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中具有的特性,报告建议,可以通过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包括提高买壳上市门槛,鼓励民营企业直接上市;加强实际控制人的强制信息披露;追究自然人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淡化内部治理的亲缘色彩;对同一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家数以及主业进行限制;改革上市公司停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