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A09版)
释、参加了许多重要法律的立法活动,主编了一批重要法学著作,是我国法律界权威人士。
麦建光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中国香港人,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85年加入香港安达信公司,1991年调入深圳,是安达信深圳和广州分公司的主管合伙人,也是安达信国际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招股、收购合并及公司融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1年年底,创建华隽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
任俊杰先生,独立董事。1955年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现任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监管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丰富工作经验。
王其文先生,独立董事。1944年生,中共党员,美国马里兰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在运筹学、人工神经网络方法用于优化、预测与决策、资源与环境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经验,擅长将管理决策中的数量分析与计算机应用相结合。
李建中先生,监事长。1964年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李德良先生,监事。1951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傅鹏博先生,监事。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阮争先生,监事。1969年生,大学本科。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宴子群先生,监事。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任天津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际金融处副处长、金融外经处处长,美国新津国际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杨传益女士,监事。1957年生,会计师。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部经理。
关林戈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953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余骏先生,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黄瑞庆先生,生于1974年,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及统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曾工作于中国银河证券福建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总部,融通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2004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公司任金融工程小组组长,具有7年证券从业经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关林戈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汪钦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开发部经理。
韩浩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经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8)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其在风险控制中的主要职责是:
① 拟订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
② 对公司资产经营和基金资产管理中潜在的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和研究并提出相关方案;
③ 就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听取总经理的汇报,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④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⑤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就风险控制制度提出建议。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其在对合规性风险控制中的主要职责是:
① 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② 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③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决策体系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 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 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 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 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 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 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 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 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 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4、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5、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6、设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7、电话:010-85238667
8、传真:010-85238680
9、联系人:郑鹏
10、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11、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6)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华夏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部、监察室。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督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督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华夏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基金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联系人:黄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680399
2、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961
传真:010-85239626
联系人:王庆新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3195050
联系人:朱小姐、刘小姐
(3)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n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30794
联系人:高莉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芮敏祺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刘方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网站:www.dfzq.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网站:www.xyzq.com.cn
(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1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西大街19号(乙)华通大厦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68431166
联系人:毛义斌
北证网址:http://www.bjzq.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任磊、苗永华
电话:0755-82422251、82440136
传真:0755-82433794、8240086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1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联系人:叶正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680399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0755-82125135
传真:0755-82125590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1楼
负责人:李秉新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秉新、徐海宁
电话:0755-82900952
传真:0755-8290096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
(一)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直销和代销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5年4月22日到2005年5月25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发售公告。
(六)募集预期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预期规模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认购款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 = 100,000.00/1.00 = 100,000.00 份
利息认购份额 = 50.00/1.00 = 50.00 份
认购份额 = 100,000.00+50.00 = 100,050.00 份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零。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发售公告中确定。
2.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投资者指定的任一银行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④所指的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①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530200001834600000355
②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滨支行
账号:104010028888830
③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
账号:9589048810001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并确保最迟在2005年5月25日16:30前到账;
③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⑥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⑦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其中⑤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①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530200001834600000355
②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滨支行
账号:104010028888830
③账户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
账号:9589048810001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并确保最迟在2005年5月25日16:30前到账;
③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长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发售公告”);代销机构若对上述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不作它用。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向中国证监会自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目前的基金代销机构是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城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东方证券、北京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代销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帐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份;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元。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基金份额被冻结期间仍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分红,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每月根据累计基金收益(亏损),结转被冻结基金份额当月产生的应增加(减少)份额,并对原冻结基金份额逐笔调增(减)。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转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在本金安全和足够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货币资产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到期期限的债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范围为:央行票据:0—80%,回购0—70%,短期债券0—80%,同业存款/现金比例0—70%。
(三)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研究(利率水平、CPI指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可比币种利率水平、主要币种汇率水平等),分析市场趋势和政府政策变化,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信用风险级别。
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范围为:央行票据:0—80%,回购0—70%,短期债券0—80%,同业存款/现金比例0—70%。
2、二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剩余期限结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交易量、交易场所等)、收益率水平(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利息税务条款、附加期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率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限制、基金合同、目标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式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三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确定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品种。
根据对个券收益率水平、剩余期限、流动性状况的权衡,参照收益目标确定个券投资品种与投资数量。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六)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八)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亏损)。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下转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