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含权吗?含的是什么权?能不能量化?
主张A股含权的法律依据是:全流通是对当初发起人股“暂不上市流通”承诺的违背,因而要为全流通支付代价。问题是:“暂不流通”不是“永不流通”,这一区别非常关键。如果最初的承诺是“永不流通”,那么现在要上市流通就是违约。但“暂不流通”的含义则大不相同,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完全有权对这个“暂”的期限和概念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的合理解释,任何解释在法律上并无明显的违规违约之处。
主张A股含权的经济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起人股东以每股一元多的资产,募集了流通股东好几元现金,是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应予以追溯调整。按此说法,A股不仅含权,而且权的大小也可以精确量化,即按股票发行时两类股东投入的资产数量来推算。显然,这个说法否认了溢价发行的科学合理性。如果此说成立,全世界的股市都将产生补偿问题。
2、虽然溢价发行是合理的,但问题是“溢”得太多了,本来该溢到3元的,结果溢到5元,多出的2元就应该属于流通股东,也就是A股含权的数量。问题是:一只股票究竟该发到多少钱,有没有一个精确完美的计算公式?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司上市多年以后,还能不能反推出当时最合理的发行价应该是多少呢?答案都是否定的。例如有的股票可以在10年之内上涨10多倍。如果人们当初能够预见到这个事实,那么发行价格将成倍提高。在我们知道了现在的结果以后,再去反推当初的发行价,就会发现有些劣质股按1元面值发行都太高,而有些优质股的发行价格不是定高了,而是定低了。这恐怕是主张还原历史的人没有想到的。
3、非流通股只能在净资产附近转让,远低于流通股价,因此是两种不同的股。现在要成为同样的股,就必须向流通股东补偿, A股因此含权。这个说法不确切,例如乐凯和重庆啤酒的国有股转让价格是净资产的数倍。一些非流通股只能卖到净资产附近,要么是公司盈利能力较差,要么只能说明存在严重的贱卖现象,是应坚决纠正的。简单用多数非流通股以净资产价格转让的事实,来验证A股含权,没有说服力。
4、非流通股变为可流通股,会产生流通性溢价,这个价格应由两类股东分享,A股因此含权。很多人士将此看作是全流通双赢的基础。问题是,这个溢价应该属于谁?发起人股暂不流通是政策安排使然而非其本意。在上市后几年十几年,发起人股终于获得了本应具备的上市流通权,长期被压抑的价格得到了正常的释放,这个溢价理所当然属于发起人股东。实际上这和国外发起人股锁定期满上市没有实质区别。
5、非流通股变为可流通股,增大了股票供应量,使市场中枢下移,损害流通股东的权益,应该补偿流通股东,A股因此含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价格由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影响”的原理。问题是,这个局面是体制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发起人股东的初衷;其次,全可流通对股价的影响程度是多大呢?股票潜在供应量与股价下跌幅度之间并没有线性关系。因此,此说法在情理上虽有合理成分,但为什么非要由非流通股东做出补偿,却没有过硬的道理。
传统的“A股含权论”面临的正是“于情有理、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那么,A股含的到底是什么“权”呢?
笔者认为,A股含权是一种政策取向。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国九条”在谈到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旗帜鲜明的指出“一定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句话,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在解决这个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对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一种承诺。因此,如果我们说A股含权的话,这个“权”,是对历史上流通股东事实遭受的一系列制度性侵害的政策承认,是为挽救资本市场危机而做出的灵活务实的政治抉择。这个权不是严格的法律、经济意义上的权,不是与生俱来或天然赋予的,而是基于历史和现实考量、基于政策取向而赋予的权,“权”的大小也是政策决定的。A股“政策性含权论”的确立,消除了长期困扰我们的A股是否含权、如何行权的争论,使得统一含权、统一补偿的集中决策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