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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3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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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600762  股票简称:金荔科技  编号:临2005-010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近日公司获知,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欧阳述安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5年3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特此公告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9日

    股票代码:600762  股票简称:金荔科技  编号:临2005-011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责任。

    我公司于近日接到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初字第447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对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向工行韶山路支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湖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780元,至2004年11月17日止,尚欠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限我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利息。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62580元、财产保全费150515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元。由我公司和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归还该笔欠款。

    截至2005年3月8日止,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宜。

    特此公告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9日

    股票代码:600762  股票简称:金荔科技  编号:临2005-012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我公司于2005年3月9日接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违规转移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湘证监函[2005]21号),现将该通知书向投资者公布,详情见附件。

    特此公告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湘证监函[2005]21号

    关于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违规转移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许明:

    根据何雪梅、刘作超等人与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产)及许明签订的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荔投资”)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东方物产与许明之间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东方物产与许明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控制了金荔投资所持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科技”)45.16%的股权,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有关协议,上市公司金荔科技的控制权已转移,但收购人东方物产及许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鉴于中国证监会已对金荔科技、金荔投资立案稽查,现责令本次收购的相关当事人按下述要求进行整改:

    一、收购人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要约收购及公告义务;将相关材料及内容报告交易所、证监局,报送证监会审核。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收购人在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前不得向上市公司选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三、收购人应当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收购人情况,要请律师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对收购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出评判。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予以公告。收购人的信息披露应当规范。

    四、金荔科技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应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控股股东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金荔科技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核查报告、解决方案、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应一并予以公告。如控股股东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做出纠正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进行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转让。

    五、金荔科技、金荔投资及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诚信义务。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

    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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