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5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23 号)和《关于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4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书后,基金管理人宣告的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有效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托管机构变更的操作;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当前未结转份额: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尚未结转的收益或损失所对应的份额;
份额总余额:简称“总余额”,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的份额与当前未结转份额之和;
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销售与服务费: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等级,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级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降级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A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元: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裴长江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亿元
电话:021-50499588
联系人:林志宗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67%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Christian D’ALLEST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国际部业务经理、国际融资司经理、资本市场司负责人、资产管理司负责人。现任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部主任。
王晓薇女士,董事,本科。曾任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经理、宝钢美洲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法国巴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E.H.E.S.S.)经济学博士毕业,曾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代院长。
Christian CLERC-BATUT先生,独立董事,商学本科。曾任S.N.S.阿尔及利亚子公司总会计师、欧尚集团存货部总监、芝加哥子公司总经理、审计部总审计师。现任欧尚集团中国及泰国区总经理。
谢荣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吴志攀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系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现任北京大学副校长。
裴长江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陆云飞 (Denis LEFRANC)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文学士,法学士。曾任法国期货市场委员会审计员,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法国兴业银行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部副经理,BAREP资产管理公司(法国兴业银行集团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Albert Reculeau先生,监事、监事会召集人,BP Bank银行专业学位。曾任法兴资产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IBK-SG Asset Management(法兴资产韩国)首席执行官。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营运副总监。
詹靖女士,监事,女,金融学硕士,曾在TCL销售公司人力资源部、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部、基金筹备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现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宝康债券基金经理,硕士。曾在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从事交易、投资、资产管理工作。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公司总经理。
陆云飞 (Denis LEFRANC)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余荣权先生,投资总监。
栾杰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宝康消费品基金经理。
童国林先生,多策略增长基金经理。
魏东先生,宝康灵活配置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宝康债券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牟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分配风险管理资本、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等方面及遵守法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4)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制度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公司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秀莲
联系电话:(010) 6759 7646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50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江先周,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全面熟悉建设银行整体业务运作管理,对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和机构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共1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504.12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下转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