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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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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更改资产配置比例及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股票资产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75%,国债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现金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但由于持有股票资产的市值波动导致仓位变化,股票持有比例允许在一定范围(上下5%)内浮动。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比例将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

    鉴于现行法规已经没有对基金投资于债券的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

    “本基金在正常市场情况下不作主动资产配置,股票资产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浮动范围为85-95%;现金的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浮动范围为5-15%。”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的以下内容: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将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二.将《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90%×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10%×同业存款利率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中的以下内容:

    “如果基金资产20%投资于国债的法规限制被取消,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业绩比较基准也将作相应调整。”

    三.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四条第(九)款“投资限制”中的以下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变更对基金持有国家债券比例的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限制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投资限制,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以上修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同意,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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