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9 版)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每工作日公告一次,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动超过30%以上;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债务人出现可能导致不能兑付的重大事件;
11、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4、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1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6、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7、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9、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20、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1、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2、管理费、托管费、销售与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4、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5、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6、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7、其他重大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处,供公众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货币市场工具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货币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诈骗舞弊风险
诈骗舞弊风险是由于货币市场某一参与主体人员或客户的不诚实、欺骗及不法行为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5、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五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报酬;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办法》相关规定和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计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7)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其他基金的合并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会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三)基金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3、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 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代表基金投资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代理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基金资产估值结果和收益率计算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基金资产计算差错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人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半年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半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当前未结转份额转份额除外)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每次追加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限制。
2、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办理场所
投资人可在中国建设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指定资金账户卡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5、撤销方式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撤销,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基金销售网点柜面提出申请。
(三)电话交易服务
华宝兴业自动电话语音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交易服务。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以及网上查询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784747,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021-50499588-301、302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约束。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