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05年02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第17 版)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服务热线:400-8888-666;021-962588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服务热线: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8)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9)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1-6329636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甘露

    服务热线:027-65799883

    公司网址:www.cz318.com.cn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客服电话:0755-25125666,961102(深圳)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负责人:颜学海

    联系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颜学海、冯加庆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陈玲

    六、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3 号

    核准日期:2005年2 月18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直销和代销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六)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各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管理费(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年费率)                0.10%       0.10%

    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0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1000份     5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

    2、认购价格:面值+认购费率

    3、认购费率:0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其中: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金额包括投资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2005年2月28日至2005年3月25日。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帐户(已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帐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首次认购B级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十一)投资人在募集期内认购的本基金份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90天内可以免费转换到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

    七、 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募集,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三)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原则,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固定为1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基金交易时间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人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按有关规定在T+2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及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B级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A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份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入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持有90个自然日以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80%。申购期申购的本基金且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五)基金转换公式

    1、本基金转换至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转换公式为:

    A=[B×(1-D)]÷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投资人将其他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的,持有本基金的时间单独计算。(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转换时间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的程序

    从本基金转到其他基金:

    1) T日,投资人申请转换基金。

    2) T+1日,注册登记机构按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间的转换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转换的会计处理。

    3) T+1日,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T日的划款指令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间的转出金额划往基金管理人资金清算专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收付进行账务处理。

    从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事宜另行公告。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对象、理念和策略

    1、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投资理念

    积极投资,精细管理。在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寻求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最佳平衡。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4、投资策略

    (1)研究宏观经济指标及利率变动趋势,确定投资组合平均久期。

    (2)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久期的条件下,充分考虑相关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信用等级,确定组合配置。

    (3)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优化组合配置效果,实现组合增值。

    (4)采用均衡分布、滚动投资、优化期限配置等方法,加强流动性管理。

    (5)实时监控各品种利率变动,捕捉无风险套利机会。

    5、业绩比较基准

    当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当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二)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研究人员根据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专业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对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动进行分析;跟踪、监测市场上各类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率变动,并据此提出投资建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日常基金管理。

    5、设置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货币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将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规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投资于股票;

    (8)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9)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10)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1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撞投资于金额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撞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他资产。

    基金资产总值为上述各项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资产估值结果和收益率计算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基金资产计算差错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及收益率计算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基金资产价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和票据利息、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一)节第4至第8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级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级基金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相应销售与服务费率计提。

    (三)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收益分配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自基金开放日后,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计算该账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中。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小数点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在会计处理上本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收益每日结转成实收基金。

    3、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4、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

    5、基金合同生效后经一个完整的会计月度,开始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公告

    1、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当日该级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级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Ri为最近第i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月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与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率水平、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与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但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与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售与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基金的认购费为0。

    2、基金的申购费用:基金的申购费为0。

    3、基金的赎回费用:基金的赎回费为0。

    4、基金转换费用:本基金转入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持有90个自然日以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80%。申购期申购的本基金且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7、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两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下转第20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