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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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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05—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2005年2月17日以传真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书面通知。2005年2月21日下午2:30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公司总部(渝中区曾家岩1号附1号)二楼四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 人(其中董事张玉昌先生、粟志光先生书面分别委托董事华渝生先生,董事贺雪琴先生书面委托董事长刘永贤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3人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永贤先生主持。

    一、经审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拟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议案》;

    为大力促销公司投资开发的凤天锦园二期商品房,落实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事宜,建行重庆市分行审核并批准了公司关于凤天锦园二期商品房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申请。按照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公司须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并须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合同最高额度(13690万元)内,对建设银行因向购房人发放贷款,而购房人在其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前,与建设银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董事会认为,各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将交予贷款银行作抵押,公司担保风险较小。公司所进行的担保,系为保证公司凤天锦园二期商品房销售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公司的经营将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该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公司拟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议案》分别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大力促销投资开发的凤天锦园二期商品房,落实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事宜,按照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并须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合同最高额度(13690万元)内,对建设银行因向购房人发放贷款,而购房人在其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前,与建设银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事项。我们认为,各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将交予贷款银行作抵押,公司担保风险较小。公司所进行的担保,系按照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凤天锦园二期商品房销售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公司的经营将会产生有利的影响,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所进行的担保程序规范,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事项表示同意。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孝友    罗宪平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 渝开发   公告编号:2005—007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法院)(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就有关本公司保证金被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公司)挪用,本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向重庆高法院起诉案的判决情况。重庆高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德恒公司(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司(原告)保证金3928万元及利息(挪用资金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未挪用资金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并承担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4564元。2、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公司)对德恒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210010元,诉讼保全费200520元,合计410530元,由被告德恒公司和德隆公司共同承担(详见2004年8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

    被告德恒公司和德隆公司不服重庆高法院(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被告上诉的通知)。

    日前,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本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涉及德恒证券等四家金融机构民事诉讼和执行等事项的通知》,规定自通知发布一年内,以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中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为了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案中止诉讼后的有关应对工作,继续通过法律手段和正常途径,落实被德恒证券挪用保证金的追讨或收购等工作。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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