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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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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犯罪死穴”如何解
文/浩民

    年初曝光的中国银行黑龙江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内外勾结诈骗案,其涉案金额之大,情节之恶劣,损失之严重,令人瞠目。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表明,国内商业银行存在的内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等诸多问题,绝非个案——2004年,银监会仅通过现场检查,共发现涉嫌案件274起,违规金融机构2202个。

    综观近期发生的银行案件,常见的违规作案手法不外乎利用职权批贷款,从中收受利益;或是造假账,做手脚,中饱私囊。其中扮演主角的,往往是大权在握的分支行行长。而此前犯事,且尚未淡出人们脑海的王雪冰、刘金宝、赵安歌等人,更是官居总行行长、副董事长等要职。无怪乎,有人戏称“行长犯罪”是中国金融业的“死穴”。

    行长为何一再犯事?

    舆论普遍认为,其内在根源是国内商业银行存在的制度缺陷,而人治更是致命伤。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贪欲,以及职业道德的缺失,是淹没这些行长的沼泽地。不过,更需要看到,正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治理结构上的缺失,才让这些行长们有漏洞可钻。

    对于中行河松街支行案,银监会有官员表示,这与当前银行架构的设置和分支机构权力过大有关。现有模式下,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部门一律实行绝对的行长负责制,由行长对授权范围内的所有岗位人员行使一票否决权。正是这个直接的否决权使得各个业务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成为一种摆设。在这种环境下,行长的个人意志轻而易举地便成为支行的集体意志。因此,“绝对的权力”、“不受约束的权力”便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那么,面对“行长犯罪”的“死穴”,我们又应当如何去解扣?

    有识之士指出,要让行长不再大规模犯罪,就必须从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方面寻找解决之道。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分支机构授权制度;另一方面,要强化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各个关键岗位管理要一竿子到底,行长只对业务监管岗位行使经营服务管理职能,不能同时具备直接的人事管理权。

    而最为根本的,则要在中国的商业银行中真正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这一点,可以说是知之易,而行之难。但能否做到这一点,决定了我们能不能彻底解开“行长犯罪”的“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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