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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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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IPO询价对象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附表:询价对象申请人指定证券账户和指定资金账户的报送格式

    一、关于申请文件内容

    (一)申请人关于符合询价对象相关条件的说明

    申请人应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162号)第一条、第二款和《关于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规定的条件逐条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需提供相应的股票或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作为最近12个月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的证明资料。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将信托产品作为股票配售对象的,应就其管理的单一信托产品分别说明以下情况:信托产品的名称、合同期限、信托本金数额、在相关监管部门的备案情况,以及依据信托合同是否可以投资于股票市场等。

    询价对象申请将企业年金作为股票配售对象的,应就其管理的单一企业年金分别说明以下情况:企业年金的名称、委托人、受托人、年金合同期限、合同金额,以及是否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等。

    (二)申请人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的承诺函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函应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

    2、保证登记为询价对象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3、参与新股询价工作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4、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5、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就新股询价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

    6、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三)申请人指定参与询价配售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根据18号审核备忘录的规定,询价对象应为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单一投资产品分别指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用于询价配售。对指定证券账户和指定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如下:

    1、自营业务或投资产品的证券账户应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一个;自营业务或投资产品的资金账户限一个;

    2、自营业务证券账户持有人、银行账户开户人与申请人名称应一致;

    3、自营业务证券账户应提供以下信息:证券账户卡载明的持有人名称,证券(股东)账户号;

    4、单一投资产品的证券账户应提供以下信息:证券账户卡载明的持有人名称,证券(股东)账户号;

    5、自营业务的资金账户是指询价对象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应提供以下信息:开户人名称(全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

    6、单一投资产品的资金账户是指银行账户,应提供以下信息:投资产品名称(全称)、开户人名称(全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

    二、关于申请文件格式

    申请文件应附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包括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信箱。

    申请人应按附表格式报送指定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申请文件应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附表:询价对象申请人指定证券账户和指定资金账户的报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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