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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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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询价对象申请内容更趋细化
夏丽华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在申请成为询价对象时需提供相应的股票或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作为最近12个月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的证明资料;所有询价对象须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一个证券账户用于询价配售,而资金账户仅限一个。

    这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的《对IPO询价对象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中明确规定的。《要求》还特别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将信托产品作为股票配售对象的,应就其管理的单一信托产品分别说明信托产品的名称、合同期限、信托本金数额、在相关监管部门的备案情况,以及依据信托合同是否可以投资于股票市场等;询价对象申请将企业年金作为股票配售对象的,应就其管理的单一企业年金分别说明企业年金的名称、委托人、受托人、年金合同期限、合同金额,以及是否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等。

    《要求》规定,询价对象应为其自营业务或管理的单一投资产品分别指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用于询价配售,证券账户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一个,而资金账户仅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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