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尹涛 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依据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比例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本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还规定,对在此前已在税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以上风险准备金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三家期货交易所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