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陈奇
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方案的内容上看,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来源之一。对此,十分令人不解。我们知道,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特殊情况,造成了股票在一级市场上求大于供。过去未实行按市值配售时,每次发行新股,都有几千亿资金申购。所以,自然就产生了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这些资金,确实也比较大,但难道这些资金就不是公司股东的吗?再者,今后发行新股,实行询价制,申购冻结利差资金只是在询价过程中会产生,而按照询价制的规则,参与者一般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所以,这笔利差其实就是股东的资金,岂能成为无主资金,贡献给社会和市场呢?再从道理上讲,基金是用于券商危机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而补偿给投资者的,应该是有券商的收益来作为主要来源,怎么会让投资者的钱来作为来源呢?由此可见,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有证券市场上相应的管理者、获益者来承担。例如,国家的税收部分,券商的新股承销费用,中介机构的职业保证金等。而且,在范围上,还应该扩展到由于上市公司破产等。这样的基金,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投资者保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