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局长孟建民在中国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年会上披露,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突击检查后发现,有120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不充分,其中13家央企财务审计报告做假。
国企做假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这几年,在财政部和审计署每年的检查和审计清单中,总能发现包括央企在内的不少国企存在做假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列资产和利润、损益不实、假破产真逃债等。
国企做假,诚然跟企业领导人的诚信意识不强有关,但如果做假表现为企业的一种普遍行为,就不仅仅是领导人的品质能够说明问题的了。笔者以为,假账能够在当下泛滥开来,是有些特殊原因的,这就是,由于转型期的中国存在市场缺陷和制度缺陷,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的一些特殊安排,于是就形成了所谓“中国特色”的会计造假机制,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表面上看起来国企做假是会计所为,但“中国特色”的做假特就特在大部分企业做假是在领导授意下进行的。没有企业领导的许可,会计是不敢做假的。
其次,从外部监督看,国企领导既是“委托人”又是“审计对象”,这种双重角色不仅使企业内部财务监控与管理形同虚设,也是造成注册会计师参与造假的最大原因。
不过,上述分析还未触及企业做假的制度根源。之所以说企业做假具有“中国特色”,根本原因在于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以及企业领导出于追求业绩甚至政绩的需要,两者的结合使得经营者有一种强烈的造假动机,这是假账赖以生存的“土壤”。当然,企业领导这样做是要冒政策风险的。然而问题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领导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乎为零。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也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继续参与造假冒险。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