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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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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保获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
有关负责人强调此额度与QDII没有关系
上官卫国

    记者  上官卫国  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局日前批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5亿美元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这是国家外汇局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第一笔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暂行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用的是自有外汇资金,不存在QDII的人民币兑换、资金公募性、集合投资等特征,与QDII没有必然的关系。进行境外运用的保险外汇资金,必须来自以下途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外汇运营资金;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时吸收的外资股份;外币保险业务积累的外汇资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保险海外上市募集的资金。如果将人民币保费兑换成外汇投向境外资本市场,就将是严重违规,保监会和外汇局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暂行办法》还对不同信用级别投资品种、单个发行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比例分别进行了限制。

    截至2004年12月底,我国保险业共有外汇资金100多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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