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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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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05-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5年1月10日上午在公司科技大楼召开。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上午11:30。截止2005年1月10日上午11:30,本次股东大会共收到股东以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提交的有效表决票8张。

    根据会议登记资料和表决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77,591,109股,占总股本的54.14%。其中,内资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851,816,187股,外资股(B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5,774,922股。其中,参加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50,399,200股;流通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7,191,909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以自有资金45,000万元增资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股份877,571,709股(其中内资股851,816,187股〈其中非流通股850,399,200股,流通股1,416,987股〉;外资股25,755,522股〈其中非流通股0股,流通股25,755,522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19,400股(其中内资股0股〈其中非流通股0股,流通股0股〉;外资股19,400股〈其中非流通股0股,流通股19,40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志刚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⒈股东大会决议

    ⒉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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