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将会继续增加保险市场主体,否则不利于市场风险的分散和防范
新型产品比重高比较正常,它适应了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波动较大的情形
目前国内团险业务量比较小,而且存在“长险短做”问题。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启动和团险市场对外开放,团险市场将面临一个比较规范的发展,会从20%恢复到40%或50%
《保险法》无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今后还可能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排除允许保险公司通过稳健方式参与基础建设投资和实业投资
记者 卢怀谦 北京报道
元月9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刚刚落下帷幕,本报与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新华人寿在京联合主办了第四届“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前沿专题系列讲座。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作了题为《新形势下中国寿险业务结构调整的新思路》的长篇主题报告,就保险市场热点等问题进行了详尽充分的阐述,让与会者耳目大快。
继续增加保险市场主体,降低市场集中度
2004年中国保险市场打破连续八年不批设中资保险公司的坚冰,中国保监会一口气批准了十几家财险、寿险、农业险、健康险、养老保险等新公司筹建,有的已经开业,市场主体逐渐增加。一些市场人士惊呼——太多了,会带来过度竞争,但与此同时,还有多达400亿元的产业资本临渊羡鱼,跃跃欲试。保险公司的数量是太多呢?还是不够多?
魏迎宁认为,这要看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和业务增长率。他认为主体还是偏少的,因为保险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还不适应,很多需要保险服务的领域还没有开拓,就某一项业务来看,也可能竞争是激烈的。但是好多业务还没有开展,基本上还是空白。总体来看,保险业的发展和整个基数不相适应,处于初级阶段,比如在财产险里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好多也没有开展起来,健康保险、企业年金险到现在还有很大的空白。
魏迎宁表示,今后还会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增加市场主体。因为目前的市场集中度还比较高,拿寿险来说,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这三家国内最大的寿险公司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占到高达95%的市场比重,随着新的寿险公司的出现和壮大,这个比重后来降到90%,去年降到85%和90%之间,今后的发展趋势还是继续逐步降低。市场集中度逐步下降是一个好现象,否则,不利于市场风险的分散和防范。
提高新型产品比重以对应资本市场风险
相对于传统的纯保障型产品,分红、投资连接和万能产品被称为新型产品,在新增保费中,新型产品占70%以上。有人担心:新型产品占的比例是不是太大了?
魏迎宁认为,这是一个概念的口径问题。新型产品指的是投资连结、分红、万能险。这些产品不一定就是储蓄型产品,有的有明显的保障功能,是保障和储蓄型的产品,有的还可能就是纯保障产品,当然也有一些有象征性的保障功能的产品。
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转轨时期,波动比较大,金融市场的风险也比较大。比如1996年初的时候,存款利率10.98%;而1999年6月10日,保监会决定把保单利率降到2.5%以下的时候,一年期的存款利率是1.98%,10.98%降到1.98%只用了三年时间。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出现了新型产品。新型产品适应了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波动比较大的情况。这是比较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卖新型产品是比较合理的,在保费中占的比较大,也是合乎情理的。
但是也没有必要把一些利率不敏感的产品,一定要设计成新产品,比如健康险,只是大病,把这个产品设计成新产品,意义也不大。新型产品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因为传统产品是确定的,就是你死亡给付多少,满期给付多少都是确定的传统产品,新型产品有不确定因素,就是分红额和投资上增值是不确定的。既然有不确定因素,就会给误导留下一个可能性或者是一个空间。新型产品一定要防止销售中的误导行为。
魏迎宁认为,在支持新型产品发展的同时,要坚决反对新型产品的“去保障化”。“一些新型产品本来是有保障也有储蓄功能的,如果把保障功能去掉了,就剩下一个储蓄和投资增值功能,这个产品应该说从性质上来看就不是保险产品。而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经营非保险业务。”
通过企业年金市场带动团险发展
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魏迎宁表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团体寿险业务将会对中国保险市场产生良性影响。
他说,外资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保险品种开发上历史悠久,精算技术比较先进,可以对中资公司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目前国内团险业务量比较小,在寿险业务量中的占比不到20%,而且规范程度也不如个人业务,存在“长险短做”的问题。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启动和团险市场对外开放,团险市场会面临一个比较规范的发展。
至于在寿险构成中,团体业务的理想比例是多少?魏迎宁坦率地说,像90年代初那样占80%已不大现实,但增长到40%或50%,还是可以实现的。
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对于二次启动《保险法》修改旨在放宽投资渠道的猜测,魏迎宁明确指出,“如果为了放宽投资渠道,倒不一定修改《保险法》。”尽管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该规定在体现稳健性的同时,也体现了灵活性。银行存款、国债这些投资渠道之外,其他的投资渠道可能通过国务院规定就可以了。所以说现行《保险法》并不妨碍拓展资金应用渠道。不一定非得修改《保险法》不可。
魏迎宁表示,今后还可能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排除允许保险公司通过稳健方式参与基础建设投资和实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