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钱江集团有限公司划转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权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钱江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17,536,000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47.96%,上述股权的性质属于国有法人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12月17日签发的浙政发函[2004]42号文,钱江集团将其持有的钱江摩托的全部股份划转给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此次股权划转,钱江投资将持有本公司217,536,000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47.96%,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因为钱江投资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划转的股权性质不发生变化,仍为国有法人股。
2、本次股权划转仅仅是在国有主体之间国有产权的划转,并无任何资产重组的目的。在本次股权划转事宜中,钱江投资没有与本公司进行任何性质的资产转让、资产置换、共同投资等重大关联交易行为的计划。钱江投资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内对本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
3、原第一大股东钱江集团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权划转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连续性以及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童本立 张旭 张敬钤 俞邦飞 柯桂苑 张国华
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