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6

  率确定其可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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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确定各期可行权比例,非可行权部分作废或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额度,股票期权作废或注销。

  4、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

  根据公司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要求,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尚未达到行权条件,未行权期权数量合计为1,882.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股东包含智汇合创与智汇德创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七、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76,542,648股,本次发行股数为41,9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1%,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18,442,648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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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4,848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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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前,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无锡润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分别为5.64%和1.35%,合计持股比例为6.99%。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2,095,000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5.00%,跟投金额为2,522.38万元。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获配股票的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0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同意签署相应战略配售协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天智航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2,971,025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7.09%。天智航资管计划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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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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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中信建投天智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扣除资管计划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前述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3,6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3,595万元,差额部分用于支付审计费、托管费等必要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9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12.0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不适用。

  五、发行市净率:4.8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07元/股(根据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47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4,476,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6,175,293.9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8,300,706.09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0)第570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8,442,648.00元,股本为人民币418,442,648.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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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44,830.07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4,848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5,066,02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2.09%。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6,303,644,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692.78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806,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10836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793,243股,放弃认购数量13,257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027,47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6,027,475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257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0)第015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4001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所面临的国家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内容和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初步测算,公司2020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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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20年1-6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0年1-6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5,686.61万元至6,456.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56%至44.8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02.99万元至-1,973.1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85.56万元至-3,055.68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额减少。

  2020年1-6月公司骨科手术导航定位机器人预计完成收入确认台数11台至13台,较上年同期8台保持增长,带动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27.56%至44.83%,但受本期计提股份支付1,806.24万元等因素影响,2020年1-6月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

  前述2020年1-6月业绩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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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四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100000202068,截至2020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骨科手术机器人技术研发计划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家胜、陆丹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10-85156467

  传 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汪家胜、陆丹君

  项目协办人:孙栋

  项目组成员:邵路伟、张磊、胡昊文、朱进、赵继兵、郭建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汪家胜,保荐代表人,EMBA,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润数娱、山东药玻、鲁阳股份、中科电气、出版传媒、同方股份、奥普光电、多氟多、金正大、福瑞药业、凯美特气、金禾实业、明泰铝业、永清环保、瑞丰高材、开元仪器、利源精制、启明星辰、北京城建、常山股份、艾华集团、口子窖、永兴特钢、道道全等企业的首发、再融资和公司债、并购重组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在会项目)。

  陆丹君,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道道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利源精制、银星能源非公开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在会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制定并经2019年4月20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20%,单一年度增持所用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6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六)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张送根先生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张送根先生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张送根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会因为作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智汇合创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同时本企业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3、员工持股平台智汇德创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同时本企业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4、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京津冀基金、先进制造基金、润信鼎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进、朱德权、肖治、王彬彬、邢玉柱、成德圣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会因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6、发行人监事张维军、王飞、王宝慧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7、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赵永强、刘铁昌、陈义坤、李寅岩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

  自所持首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送根的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天智航股票。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天智航股份,减持后仍将保持对天智航的控制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天智航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依法减持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天智航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天智航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天智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减持所持有的天智航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智汇合创、京津冀基金、先进制造基金、润信鼎泰承诺:

  “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数量、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已届满,股份减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将严格执行该预案内容。”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若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若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发行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6日

  附件: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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