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9-01-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管”、“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为维护公司利益,于2018年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以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股票代码600595)、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能源”)三名被告(以下简称“三被告”)。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86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协商和解,并于近日分别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民初162号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0102民初40174号。

  二、本次诉讼和解情况

  1、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对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高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北京高院予以确认,(2018)京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孚铝业欠付HDZG-CX-2017-002号《债务偿还合同》项目债务本金、债务重组补偿金和违约金共计439,710,716.89元。

  (二)海徳资管、三被告一致同意,由三被告在2019年1月11日向海徳资管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37,806,716.89元。(截至目前,已根据各方约定进行支付)

  (三)三被告支付完毕上述债务重组补偿金后,海徳资管同意免除违约金,并申请解除已查封的部分资产,同时海徳资管将三被告所欠剩余债务重组本金36,000万元的履行义务展期一年,即从2019年1月1日起展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三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债务重组本金及剩余债务重组补偿金。

  (四)如三被告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不含2019年12月31日到期债务重组本金36,000万元),则海徳资管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三位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本次协议任何一期债务重组补偿金,则本协议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海徳资管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重新申请法院查封已解封的相应资产,且三被告除继续按照第三条的标准向海徳资管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外,三被告应就应付未付款向海徳资管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本协议项下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五)展期期限届满前,如三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债务重组本金3,6000万元,应提前15日向海徳资管申请展期,海徳资管应同意自动展期一年。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963,404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徳资管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对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2018)京0102民初4017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海徳资管、三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孚铝业欠付HDZG-CX-2018-ZF-008号《债务偿还合同》项下债务重组本金、债务重组补偿金和违约金共计51,274,931.51元。

  (二)海徳资管、三被告一致同意,由三被告在2019年1月11日向海徳资管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2,064,931.51元。(截至目前,已根据各方约定进行支付)。

  (三)三被告支付完毕上述债务重组补偿金后,海徳资管同意免除违约金,并申请解除已查封的资产。同时海徳资管将三被告所欠剩余债务重组本金4,000万元的履行义务展期一年,即从2019年1月1日起展期至2019年12月31日,剩余债务重组本金及剩余债务重组补偿金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

  (四)如三被告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不含2019年12月31日到期债务重组本金4,000万元),则海徳资管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三位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期债务重组补偿金,则本协议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海徳资管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重新申请法院查封已解封的相应资产,且三被告除继续按照第三条的标准向海徳资管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外,三被告应就应付未付款向海徳资管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本次民事调解书项下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五)展期期限届满前,如三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债务重组本金4,000万元,应提前十五日向海徳资管申请展期,海徳资管应同意自动展期一年。

  (六)已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29,846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徳资管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调解书》生效并执行后,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0174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