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19—002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01-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62.4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豫1681民初120号)。韩维斌等384人诉莲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韩维斌等384人。

  诉讼代表人:韩维斌,男,汉族,1955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9195507157595,住址:项城市御景湾35号。

  诉讼代表人:凡立新,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9196710070078,住址:河南省项城市治安北路电厂家属楼2号楼2单元202室。

  诉讼代表人:程卫东,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9195711257817,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北新村61号。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法定代表人:王维法,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所: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8353,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河南省项城市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原系莲花集团和莲花健康于1999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项城热电厂相关资产而组建。

  项城热电厂原系国有企业,原告系其原职工。原告认为,原告等自1997年开始购买了项城热电厂相关发电机组设备,所设立的河南省项城宝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应占项城热电厂40%的股本。而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未经韩维斌等股东同意,擅自于1999年初将原告等股东所持有的宝光公司的全部资产纳入项城热电厂整体资产中,出售给莲花集团和莲花建康。

  由此,原告认为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莲花集团和莲花健康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遂于2018年12月10日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2524.58万元及利息2524.58万元,合计5362.40万元(合计金额系原告起诉状所载原文)。

  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