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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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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14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锌业”)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拟为豫光集团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办理的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担保额度为6,000万元(公司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重新签署担保合同后,原担保合同自动解除)。公司拟为豫光锌业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办理的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公司与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重新签署担保合同后,原担保合同自动解除)。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6,03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91%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 ●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方豫光集团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为2024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该授信业务已经到期。公司拟为豫光集团在中信银行郑州分行重新办理的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担保额度为6,000万元(公司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重新签署担保合同后,原担保合同自动解除)。 公司与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于2024年5月24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该授信业务即将到期。公司拟为豫光锌业在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重新办理的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公司与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重新签署担保合同后,原担保合同自动解除)。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为豫光集团及豫光锌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2,800万元、担保余额为96,033万元。 (二)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对该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担保,认为: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系基于双方存在的互保关系,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审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赵金刚先生、任文艺先生、张安邦先生、孔祥征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豫光集团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426L 成立日期:1997年4月9日 注册地址: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注册资本:50194.195842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金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餐饮管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豫光集团持有公司29.61%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 (二)豫光锌业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58377389H 成立日期:2004年4月13日 注册地址:济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古路南段1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文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控股股东豫光集团持有其70%的股权,与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 (三)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担保额度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全权办理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文本及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手续。 四、反担保 上述事项,由豫光集团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豫光集团长期积极支持公司发展,为公司融资提供支持,且长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担保,公司为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通过建立互保关系,起到增信的作用,增强整体融资能力,提升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不良诚信状况,相关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双方存在的互保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豫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豫光锌业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关联董事赵金刚先生、任文艺先生、张安邦先生、孔祥征先生回避表决。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31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59%;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2,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报备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13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000万元、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75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和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4)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9)。 (二)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与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75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年1月28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3楼303室-K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484,671,246.14元,负债总额256,441,544.78元,净资产228,229,701.36元,资产负债率52.91%;2023年1-12月利润总额59,580,136.62元,净利润48,748,064.43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838,026,501.91元,负债总额 581,643,459.51元,净资产256,383,042.40元,资产负债率69.41%;2024年1-9月利润总额44,760,939.82元,净利润29,144,254.48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本合同是为担保债权人与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LARR2503600003的 《授信额度协议》 项下自2025年01月20日起至2026年01月31日止(即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 5、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的金额不仅包括最高不超过等值(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贰仟万元整(小写金额)120,000,00元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所有利息、复利、罚息,还包括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所有应偿还债务。 7、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最晚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及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为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6年2月5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50,000,000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及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在内的全部债权。 5、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31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59%;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2,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25-015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3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3月31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510会议室(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 1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31日 至2025年3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5年3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凡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法人单位证明(受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于2025年3月28日9:00至11:30、14:30至16:30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或用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委托方式登记)。 (二)通讯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苗 雨 联系电话:0391-6665836 邮编:459000 传真:0391-6688986 六、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2、现场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3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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