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码:2024-016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2)。
2、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第20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融洁先生主持。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5,950,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114%,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5,565,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438%;
②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4,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50,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50,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50,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50,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佳、徐佳媛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4-017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2月25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首次公开披露了相关公告。
针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2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38名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股票交易行为,其中1名激励对象同时系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经核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